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CAFC)今天确认了一项地区法院的裁决,并驳回了另一项没有实际意义的裁决,裁定 Riggs Technology Holdings, Inc. 申请的美国专利,号7,299,067,当中的远程教育和培训系统不符合专利资格,因为它是“明显地被一个抽象的想法所吸引 (plainly drawn to an abstract idea) ”。陈法官撰写了这项意见。
Riggs 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起诉 Cengage Learning, Inc. 侵犯 '067 专利,但地方法院以专利不合格为由批准了 Cengage 的驳回动议。法院认为,该专利“显然是抽象的想法”,并且“'067 专利权利要求所依据的概念︰——提供、管理和/或记录在手持设备上远程完成的培训——类似于那些在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抽象且不合格的要求。”
就像Killian一案
在其讨论中,联邦巡回法院解释说,该专利的代表性权利要求 1 针对“一种管理在手持设备上远程完成的培训的方法”,然后是七个步骤,描述了“管理培训的抽象心理过程,是远程提供的。” 虽然 Riggs 曾试图争辩说,该权利要求解决了计算机技术中的一个问题,以解决计算机网络领域的问题,但 CAFC 表示,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仅服务于“抽象思想的管道”,并不为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解决方案。联邦巡回法院引用In re Killian 作为其分析的先例:
“在 Killian 案中,我们提出了一项声明,其中叙述了一种“用于识别可能有资格获得 [社会保障残疾保险] 福利但他们没有提供关于相关人仕的搜索算法”是“针对 [a] 不符合专利资格的抽象心理过程。 ”......我们解释说,“声明必须符合Alice/Mayo的第一步,因为它们涉及信息收集、理解所收集信息的含义以及结果的指示,所有这些都是在以正常、预期方式运行的通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 ”
法院表示,与Killian一样,Riggs 的声称 1 是针对使用通用计算机收集和存储信息的内容。
谈到Alice/Mayo要求 2,上诉法院还表示,该声称仅指示从业者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抽象步骤,就像Killian案中的情况一样。 Riggs专利中的关键发明概念是在手持设备(如手机)上进行远程培训,但 CAFC 表示,最高法院在Alice/Mayo案中解释说,“‘将抽象概念的使用限制在特定的技术环境中’是不足以获得专利资格。”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内使用的语言都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 1 中所述的步骤并不意味着除了“以常规和传统方式使用的易于理解的技术”以外的任何东西来完成,法院说,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
可以在 12(b)(6) 拒绝
最后,Riggs 辩称不应在规则 12(b)(6) 阶段驳回该案,因为权利要求是否涵盖传统技术取决于在此初步阶段尚未进行的事实分析。但是 CAFC 引用Aatrix Software, Inc. V. Green Shades Software , Inc.的案例说,“专利资格可以在规则 12(b)(6) 阶段决定‘当没有事实证明其真实性,不应将资格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解决。” 法院补充说,由于说明书明确承认额外的权利要求要素是常规的和约定俗成的,“专利权人即使有可能也很难证明存在真正的争议”,进一步证明了应该于 12(b)(6) 阶段驳回要求。
Riggs 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另一起起诉指控Vagaro, Inc. 有关侵犯同一专利的案件中,CAFC 法官小组根据上述上诉中提出的理由驳回了 Riggs 的上诉,认为该上诉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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