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ler 提交动议,要求在最新的竞标中进行简易判决,以争论 AI 创作的作品应受版权保护

2023-01-17

人工智能 (AI) 系统开发人员 Stephen Thaler 博士在美国哥伦比亚地方法院就 AI 系统创作的艺术品的版权资格提起诉讼,提出简易判决动议。 Thaler 的简易判决动议认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AI 生成的作品享有版权,根据普通法财产原则和雇佣原则,版权应归 Thaler 所有。

 

Creativity Machine 的艺术品满足独创性和创造力标准

Thaler 博士因其为 DABUS AI 创造的发明申请专利而成为知识产权界的头条新闻,在美国版权局审查委员会确认该机构拒绝对“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AI发出 版权。在去年 2 月发布的一项命令中,版权审查委员会发现该作品是由一个被 Thaler 称为Creativity Machine的AI创作的。委员会指出,自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 案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已提出只有人类作者身份才能获得版权资格(1884),并引用了国家版权作品新技术使用委员会 (CONTU的1978年最终报告,该报告要求“在作品制作时至少需要最低限度的人类创造性”才能获得版权资格出现。

 

Thaler 最近提出的动议认为,版权法没有明确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而且 Creativity Machine 的艺术作品具有足够的原创性和创造性,可以满足17 USC § 102的通俗易懂的要求。正如最高法院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 (1991) 的判决中所表达的那样,原创性和创造力的门槛很低,Thaler认为,“作为一个事实重要的是,[Creativity Machine]创造了客观上符合原创性标准的艺术品。” 虽然法院以以人为本的术语提到了原创性和创造性要求,但Thaler认为,这种语言并不等同于用于拒绝“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注册申请符合人类作者身份要求。

 

法院应“根据剧烈的技术变革”阅读版权法的法规

即使版权法本身过于模糊,Thaler 博士仍认为该法的目的包括保护 AI 生成的作品。虽然版权保护的动机可能是使人类作者受益,但Thaler认为,这种利益从属于版权制度为公众利益传播创意作品的更高目的。此外,为了应对技术变革,多年来最高法院关于版权资格的裁决扩大了版权保护的范围,Thaler引用Fortnightly Corp.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Inc. (1968) 中指出地方法院“必须阅读法定语言……鉴于急剧的技术变革。”

 

“因此,拒绝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将违背‘版权保护延伸到所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介’表达中的原创作品……”这一陈旧的原则,尤其是因为写作,对于谁可以成为作者没有任何限制,它基本上归结为无可争议的原则,即“作品是作者创造的,但要成为作者,作品必须是原创的。”

 

Thaler博士的动议写道,版权局对要求人类作者身份的联邦法规的解释不应受到其他案件的影响,因为当局的解释并非基于正式法规,也没有参与合理的决策制定。正如Thaler所说,“依靠镀金时代的讨论,无视该机构促进作品传播和创作的使命,不是理性的决策。”

 

Thaler 博士还推断,版权局不恰当地依赖了 CONTU 1978 年的最终报告,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在当时,几乎没有计算机创作的时代,确定相关作品是否应具有版权还为时尚早。 Thaler还引用了Arthur R. Miller  1993 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的一篇文章,他是帮助编写 1978 年 CONTU 报告的委员之一,他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版权制度已经能够将新的表达媒介纳入现有框架。”

 

SJ 议案进一步区分了版权局根据其 2022 年 2 月的裁决确认拒绝版权注册的两个案例。第九巡回法院 2018 年在Naruto v. Slater案中的裁决并未否认猴子的自拍照片具有版权,而是认定名为Naruto的凤头猕猴没有资格起诉发布自拍照片的人类摄影师。虽然第九巡回法庭在Urantia Foundation v. Maaherra (1995) 案中的裁决要求人类选择和安排来自精神存在的启示是可版权的,但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因为该案中的争议作者不是世俗实体,而一个实际上存在于物理领域的AI系统。

 

版权所有权应归属于 Thaler 博士,适用于财产、雇佣原则下的作品

在讨论如何归属 Creativity Machine 作品的所有权时,Thaler 博士认为,美国版权局在确定人工智能系统无法将版权转让给 Thaler 时犯了一个明显的法律错误。正如 Thaler 指出的那样,17 USC § 204(a)规定通过“法律运作”进行版权转让,包括财产法的传统原则。

 

“在财产法中,有许多以看似平凡但内在合理的方式加入。例如,如果Thaler博士拥有一棵果树,他就会拥有那棵树上的果实。这并不需要执行书面协议来转移果实,果实根据 Thaler 博士与树的关系而属于他。同样,如果 Thaler 博士拥有一头生了小牛的母牛,“在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一般规则是,驯养或家养动物的后代或繁殖属于母牛的所有者……就像所有这些例子一样,Thaler博士发明并拥有最初的财产——Creativity Machine。它的各种输出自动归于他。 ”

 

Thaler 博士争辩说,“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版权因此应该根据增加的原则或根据已发现物品的法律授予他,根据该法律,Thaler 将通过成为第一个拥有者来获得对艺术品的所有权。

 

最后,Thaler要求法院宣布他是作品的所有者,因为作品是为雇佣而制作的。虽然人工智能系统可能不符合传统劳动法原则下的雇员资格,但Thaler认为,Creativity Machine在雇佣原则的背景下发挥作用,版权审查委员在2022年2月的裁决中驳回了这一论点。然而,Thaler在最近的简易判决动议中辩称,与版权法的原创性和创造性要求一样,雇佣作品的法定语言均未要求雇佣作品由人类作者完成。 “最终,Thaler 博士无疑是‘为之准备工作的人’(17 USC 101),而Creativity Machine,就所有意图和目的而言,都属于作为雇员的雇佣原则的广泛概念”Thaler的动议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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